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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解读,这些要点需注意“新京澳门葡萄城”

发布时间:2024-12-02 13:10:03 点击量:290

本文摘要:1 总 则1.0.1 为确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符合限于、安全性、公共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拒绝,制订本规范。

1 总 则1.0.1 为确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符合限于、安全性、公共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拒绝,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限于于新建、改建、扩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不应合乎表格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合乎表格1.0.3-2的规定。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不应遵循下列原则:1 符合用于功能拒绝,有益幼儿健康成长;2 确保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性,并不具备防灾能力;3 合乎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不应合乎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3.1 恩 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自由选择不应合乎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拒绝。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不应建设在日照充裕、交通便利、场地平坦、潮湿、灌溉畅通、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段;2 不不应置放不易再次发生大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再次发生危险性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该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互为坐落;5 不应靠近各种污染源,并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公共卫生、防水标准的拒绝;6 园内不理应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越。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不应还包括总平面布置、线脚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不应还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不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合、日照充裕,建构合乎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于建筑共建,但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于居住于建筑的底层;2 不应另设独立国家出入口,并不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行隔绝措施;3 出有入口处不应设置人员安全性集散地和车辆停站的空间;4 不应另设独立国家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不应采行隔绝措施;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不应采行避免物体坠落在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另设室外活动场地,并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每班不应另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大于60㎡,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行隔开措施;2 不应另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不应大于2㎡;3 地面不应平坦、减震、无障碍、无锐利引人注目物,并宜使用硬质地坪;4 共用活动场地不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滑行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不应多达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不应另设软质铺设;5室外活动场地理应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不应大于30%,宜设置集中于绿化用地。绿地内不不应栽种剧毒、刺刀、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另设杂物院,并不应与其他部分互为隔绝。杂物院理应分开的对外出入口。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不应另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不应安全性、美观,并不应避免幼儿穿越和爬上。

在出有入口处不应另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理应较好的视野。3.2.7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不应必要设置在城市南北向一侧;其出入口不应设置可供车辆和人员逗留的场地,且不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布置在当地最差朝向,冬至日底层剩窗日照不不应大于3h。3.2.9 夏热冬冻、夏热冬变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不应采行遮阳措施。

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人组方法展开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不应维持用于的比较独立性。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该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不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不应合乎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60m;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高于0.90m时,不应采行防水措施,防水高度不应由楼地面起计算出来,不不应高于0.90m;(原规范没规定)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大于或相等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打开扇皆应设纱窗。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用于的房间不应另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不应大于1.20m。

4.1.7寒冷和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4.1.8 幼儿进出的门应合乎下列规定: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用于玻璃材料时,不应使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3 门的双面皆不应光滑、无棱角;4 门下不应设门槛;5 不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应另设金属门;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皆应人员撤离方向打开,打开的门扇不不应阻碍回头道撤离通行;7 门上不应另设观察窗,观察窗不应加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球场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不应设置防水栏杆,栏杆不应以牢固、耐久性的材料制作,防水栏杆水平承载能力不应合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水栏杆的高度应向地面计算出来,且净高不不应大于1.10m。防水栏杆必需使用避免幼儿登顶和穿越的结构,当使用横向杆件做到栏杆时,其杆件清净距离不不应小于0.11m。

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常常认识的室内外墙面,宜使用平滑不易洗手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制成圆角。4.1.11 楼梯、电梯和台阶等应合乎下列规定:1 楼梯间理应必要的天然通风和自然通风;2 楼梯除设成人电梯外,不应在梯段两侧另设幼儿电梯,其高度宜为0.60m;3 可供幼儿用于的楼梯台阶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4 寒冷地区不不应设置室外楼梯;5 幼儿用于的楼梯不不应使用扇形、螺旋形台阶;6 楼梯台阶面应使用减震材料;7 楼梯间在首层不应直通室外。4.1.12 幼儿用于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小于0.11m时,必需采行避免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不应采行容易爬上的结构,当使用横向杆件做到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不应小于0.11m。

4.1.13幼儿常常通行和安全性撤离的过道不该另设台阶,当有高差时,不应设置减震坡道,其坡度不不应小于1:12。撤离过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不应另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引人注目物。(原规范没规定)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大于净宽不不应大于表格4.1.14的规定。4.1.15建筑室外出入口不应另设雨篷,雨篷挑长度宜多达首级台阶0.50m以上。

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多达0.30m,并外侧面对机时,不应设置防水设施,防水设施净高不不应高于1.05m。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大于净高不不应高于表格4.1.17的规定。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不应合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屏蔽规范》GB 50016的规定。4.2 托儿所生活用房(原规范没规定)4.2.1 托儿所不应还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采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采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用于面积及拒绝不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完全相同。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大于用于面积不应合乎表格4.2.3的规定。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皆有误每班独立国家用于的生活单元。

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共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不应分开分区,并应设分开出入口。4.2.5 喂奶室、配乳室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喂奶室、配乳室不应邻近乳儿室,喂奶室不应附近对外出入口;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净盆,配乳室理应冷却设施,当用于有污染性燃料时,理应独立国家的通风、排烟系统。4.2.6 乳儿班卫生间最少不应另设洗净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不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构成。4.2.2 幼儿生活单元不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大于用于面积不不应大于表格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专设时,其房间大于用于面积不不应大于120㎡。

4.3.4单侧通风的活动室面阔不应小于6.60m。4.3.5 活动室宜另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该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不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4.3.7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用于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用于的地下通道地面不应使用减震材料。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不应具备展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不应确保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末端部距外墙距离不不应大于0.60m。

4.3.10 卫生间不应由厕所、盥洗室构成,并宜分不定隔开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不应设置避免转往的机械通风设施。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不应多于表格4.3.11的规定,且女厕小便器不不应多于4个,男厕小便器不不应多于2个。4.3.12 卫生间不应邻近活动室或寝室,且门口不应平对寝室或活动室。

盥洗室与厕所之间理应较好的视线全线贯通。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备、形式、尺寸皆不应合乎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拒绝。

卫生洁具布置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2 小便器宜使用站立式便器,小便器或小便槽皆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电梯。厕位的平面尺寸不不应大于0.70m×0.80m(长×浅),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4.3.14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不应减震和更容易清除。

4.3.15 夏热冬冻和夏热冬变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不应独立设置。4.3.16堵塞的衣帽储藏室宜另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方位宜邻近幼儿生活单元,分开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相连,连廊不应做到雨篷,寒冷和严寒地区不应做到堵塞连廊。4.4 服务管理用房4.4.1服务管理用房不应还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大于用于面积不应合乎表格4.4.1的规定。录: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应另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发送、晨检、展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不应设于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不应附近保健观察室。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不应另设一张幼儿床的空间;2 不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必要的距离,并不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离;3宜另设分开出入口;4 不应另设自来水、灌溉设施;5应设独立国家的厕所,厕所内应另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不应分开设置,不该与幼儿专设。4.5 供应用房4.5.1 供应用房不应还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热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不应合为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理应一定距离。4.5.2 厨房不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3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不应高于3.0m。4.5.4 厨房室内墙面、阻隔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不应使用有毒、无污染、平滑和易洗手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到弧形;地面不应减震,并应设灌溉设施。

4.5.5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不应另设提高食梯。食梯调用按钮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70m。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应设置集中于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应另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4.5.8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不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离,不应设置分开的车道和出入口,并不应合乎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建车库、停车场设计屏蔽规范》GB 50067的规定。5 室内环境5.1 采行 光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皆理应必要天然通风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合乎表格5.1.1的规定。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不应合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5.2 隔声、噪声控制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容许噪声级不应合乎表格5.2.1的规定。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不应合乎表格5.2.2的规定。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不应合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5.3 空气质量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不应合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理应较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不应大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冻、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幼儿用房不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用于的建筑材料、翻新材料和室内设施不应合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掌控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6 建筑设备6.1 自来水灌溉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应设置自来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不应合适幼儿必须。用水量标准、系统自由选择和水质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自来水灌溉设计规范》GB 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建筑自来水灌溉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自来水系统的引进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遗文表格方位;在夏热冬冻地区及寒冷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不应采行可信的防冻痰毁坏措施。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自来水系统的压力不应符合自来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低于工作压力拒绝。当压力无法满足要求时,不应设置系统涡轮自来水设备,并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当另设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付水质产生污染;2 当设置水箱时,不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使用紫外线消毒方式;3 冷却水泵省辖市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冷却泵组及泵房不应采行减振防噪措施。

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自来水系统入户管的自来水压力不不应小于0.35MPa;当水压小于0.35MPa时,不应设置加压设施。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于热水供应系统,也可使用集中制取热水或腾出加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于热水供应系统时,不应使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大于50mm,洗衣机灌溉不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灌溉存水转弯。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器冲洗装置。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分开设置的清理间、消毒间不应配有自来水和灌溉设施。

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置后再行排出户外污水管道。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水柱消防车系统及气体系统消防车设计等,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屏蔽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消防车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不应防止幼儿撞击,并不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分开配备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阻碍通行处。

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应设置饮用水热水炉,宜使用电热水炉。热水炉不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不应设置避免幼儿认识的保护措施。6.1.12 绿地可设置淋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灌溉设施。

6.2 暖气通风和空气调节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划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不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不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暖气热源。当合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暖气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时,可使用电暖气方式。6.2.2使用低温地面电磁辐射暖气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不应多达28℃。

6.2.3 寒冷与严寒地区不应设置集中于暖气设施,并宜使用热水集中于供暖系统;夏热冬冻地区宜设置集中于暖气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拒绝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暖气装置。6.2.4 用作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6.2.5当使用散热器暖气时,散热器不应暗装。6.2.6 当使用电采暖时,理应可信的安全性防水措施。

6.2.7 供暖系统不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不应构建分室控温。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使用可信的能源形式暖气,并不应确保环境安全性。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暖气设计温度宜合乎表格6.2.9的规定。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于暖气热源时,宜设置过渡性季暖气设施。6.2.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不应优先使用有的组织自然通风设施;2 当使用换气次数确认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不应高于表格6.2.11-1的规定;3 使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须要新风量不应不大于表格6.2.11-2的规定。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置有以防转往结构的排气通风竖井,并不应加装机械排风装置。6.2.13 夏热冬变暖地区、夏热冬冻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赖开窗无法构建基本热舒适度拒绝,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加装具备防护网且星型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6.2.14 最冷月平均值室外气温小于和相等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腾出加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不应合乎表格6.2.14的规定;2 当使用集中于空调系统或集中于新风系统时,不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除、消毒用的可启闭窗口;3 当使用集中空调方式时,不应设置确保室内新风量符合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6.2.15 设置非集中于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付空调室外机的方位统一设计。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理应的组织废气。空调室外机不应加装在室外地面或地下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认识的方位。

6.2.16 以防排烟系统设计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屏蔽标准的规定,当必须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5m。6.3 建筑电气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使用粗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另一款电子镇流器,也可使用以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约能源光源,不应使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使用粗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另一款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使用其他节约能源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视察灯光设施。

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使用安全性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掌控装置不应分开设置,并不应采行防误进措施。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灯光标准值不应合乎表格6.3.4的规定。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方位和数量根据必须确认。活动室插座不不应多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不应多于两组。

插座不应使用安全性型,加装高度不不应高于1.8m。插座电路与灯光电路不应分离设置,插座电路不应设置剩下电流动作维护。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应加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无法防止时,不应采行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高于1.8m。6.3.7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性技术防止系统的设置不应合乎下列规定: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侵略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3 厨房、最重要机房宜设置侵略报警系统。6.3.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短路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解释1.为便于在继续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拒绝严苛程度有所不同的用词解释如下:1)回应很严苛,非这样做到不能的:正面词使用“必需”,相反词使用“不准”;2)回应严苛,在长时间情况下皆不应这样做到的:正面词使用“不应”,相反词使用“不不应”或“不得”;3)回应容许略为有自由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不应这样做到的:正面词使用“宜”,相反词使用“不应”;4)回应有自由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到的,使用“可”。2.条文中说明不应按其他有关标准继续执行的读音为:“不应合乎……的规定”或“不应按……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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